2006年4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省卫生厅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
切勿食用河豚鱼
本报记者 陈晓青 通讯员 俞欣

    本报讯 4月17日,省卫生厅发出切勿食用河豚鱼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。最近,我省发生2例因食用河豚鱼引起中毒的事件,其中4月14日,余姚的二位外来民工及其一名家属食用在路边捡到的河豚鱼后中毒,造成一人死亡。
    河豚鱼中毒事件在我省每年都有发生。目前是河豚鱼产卵的季节,毒性最强,是河豚鱼中毒的高危险期。河豚毒素中毒发病急骤,发展迅速,一般在食后数十分钟出现明显中毒表现。首先出现剧烈呕吐、腹痛、腹泻,口唇、指尖麻木,随之失去知觉,肌肉瘫痪不能行走;严重者言语不清,呼吸困难,呼吸表浅、频速而不规则,血压下降,昏迷,瞳孔散大,最后呼吸麻痹死亡。
    目前,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加大对违法经营河豚鱼的查处力度。同时,专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渔民不能随意丢弃河豚鱼;在沿海地区特别是在海滩附近不要拣食废弃的鱼;不要到路边或市场上买不认识的鱼类。消费者一旦发现违法经营河豚鱼的,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,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:96301。